宝马撞人案受害方:司机否认故意拖行怎么回事_事情始末

作者:佚名  来源:@@@  发布时间:2023-04-11 15:21:54  

宝马撞人案受害方:司机否认故意拖行怎么回事_事情始末


 

4月11日上午,宝马女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在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上午11时许,庭审结束,因案情疑难复杂,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。


 

2022年9月2日晚23时52分许,肖某驾驶湘K牌宝马轿车与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,谢某衣裤卡入轿车左前角。肖某驾车逃离现场,致使谢某被拖行1000多米,后被执勤交警截停。执勤交警将肖某控制,将谢某送医救治。经鉴定,肖某某酒精含量124.51mg/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。


 

2023年4月11日,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。择期宣判!

【豆豆说法】

①被告人肖某罪名认定

危险驾驶罪

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(二)项规定,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处拘役并处罚金。

根据相关规定,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/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。经鉴定,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.51mg/100ml属于醉酒驾驶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

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抽象危险犯,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醉酒状态,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,即构成此罪。并不要求产生实际危害结果

交通肇事罪

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,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肖某醉酒驾驶机动车,与谢某发生交通事故,肇事后逃逸,造成谢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。符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,构成交通肇事罪。

宝马女司机肖某既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构成交通肇事罪,两者属于想象竞合犯,择一重罪处罚。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提起公诉。

②被告人肖某的量刑区间

本案中,肖某醉酒驾驶机动车,肇事后逃逸。应当适用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处3-7年有期徒刑。

根据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规定,构成交通肇事罪,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在3-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;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根据犯罪数额、次数、后果等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;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,确定宣告刑罚。

本案中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肖某量刑情节的情形:

自首:自首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《意见》规定,自首的可以在40%幅度内减少基准刑;犯罪较轻的,可以在40%以上减少或免除处罚

坦白:坦白交代的,可以从轻处罚。《意见》规定,如实供述罪行的,可以在20%幅度内减少基准刑;

认罪认罚:被告人认罪认罚的,可以在30%幅度内减少基准刑;

当庭认罪的,可以在10%幅度内减少基准刑

积极赔偿损失+被害人谅解,可以在40%幅度内减少基准刑;积极赔偿但没有谅解的,可以在30%幅度内减少基准刑;没有赔偿但取得被害人谅解的,可以在20%幅度内减少基准刑

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,可以在50%幅度内减少基准刑;犯罪较轻的,可以在50%以上减少或者免除处罚。

在上述影响量刑的情节中,犯罪嫌疑人当场被执勤交警抓获,不可能构成自首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书。是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高效“方法”。

从被害人家属披露来看,目前被害人医疗花费近百万元,被告人仅赔偿十万余元。若被害人家属所说属实,则难以被认定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;被害人家属也明确表示不出具谅解书。

综合以上事实,小编认为被告人肖某能够获得“从轻、减轻”处罚的概率非常小。

③被害人损失救济

肖某醉酒驾驶机动车,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损失,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!

被害人家属透露,因被害人当前尚未恢复仍在住院治疗,故未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。被害人可以在治疗结束或者其认为合适时,单独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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